香港公司無償轉讓股份合同需要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香港公司無償轉讓股份合同需要包含的內容包括轉讓的股份的額度等,股權無償轉讓是可以的,但要繳納相關的稅。在股權贈與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他股東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股權贈與的目的一般有兩個,一是將股權所代表的物質利益轉讓給受贈人,二是爲了引進新股東,使受贈人加入公司,參與經營。在前一目的下,允許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不僅尊重了股東之間的人合性,而且受贈人的利益也可以透過接受優先權股東支付的對價而得到妥善保護。如果贈與是後一目的,那麼就更應當允許其他股東行使優先權。
二、香港公司股份轉讓程序
(1)訂立股份買賣合同。該合同不必以特定的形式,可以是書面或口頭的。如果合同因特定股份的買賣而訂立,股份的衡平法權利(the equitable title)立即轉移給買主,在其後公司公佈紅利時買主有權享有。然而,對公司而言,擁有股權、享有紅利者是註冊股東。
(2)提交適當的轉讓檔案。公司章程細則可要求股份轉讓須以契約(deed)的形式,但這很少見。常見的股份轉讓文書形式是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簽署的檔案。
(3)登記。公司章程細則如規定股份轉讓登記的事項,董事局須遵守。法例規定,公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對尚未繳清股本的股份之轉讓,和任何公司已有留置權的股份之轉讓,可拒絕登記。另外,私人公司董事局無須說明理由,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不論有關股份是否已繳清股本。透過股份轉讓登記手續,公司不僅承認受讓人成爲股份持有人,也接受受讓人成爲公司的新成員。登記之後,如公司成員轉讓其全部股份,公司將在成員名冊中註銷其成員資格,增補新成員的數據,並且發新股票給新成員。如公司成員轉讓其部分股份,公司將保留其成員資格,並按其轉讓後持有的股份另發新股票。除非公司章程細則或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另有規定,轉讓股份交由公司登記並非必要程序。不過,根據《公司條例》,公司如未登記受讓人的權益,轉讓人仍被視爲股份持有人。而且,除已登記的股份持有人外,公司無須承認任何人對有關股份因信託或公義而享有的權益。因此,股份轉讓雙方應儘可能依手續完成轉讓登記。公司必須在收到有關股份轉讓文書之後兩個月內,通知受讓人和轉讓人是否接納登記有關股份轉讓。
擁有某公司股權的股東,若是公司的章程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得轉讓股份的,此時該股東就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將股份無償的轉讓,雖然轉讓是可以不需要對方支付股份的對價的,但是卻也依舊需要支付轉讓行爲發生而產生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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