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瑕疵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一、股東出資瑕疵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股東出資瑕疵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股東出資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股東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原始取得
指透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爲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透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透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爲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透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併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爲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爲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啓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於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對於股東來講,出資瑕疵雖然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必須要承擔違約責任,至於具體要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當初也是由各位股東共同協商確定的,出資瑕疵要承擔的其他責任,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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