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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確認的有效方式是什麼?

股權2.16W

一、股權確認的有效方式是什麼?

股權確認的有效方式是什麼?

股權確認的有效方式是透過訴訟的方式來對於股權進行確認。股權的確認是非常重要的事,但現實卻是,股權確認糾紛是時常發生的事。造成這樣的局面是許多的原因,比如說是公司規定不明確,比如說法律相關理論不統一,再比如說,當事人的不正當處理。爲了減少相應的糾紛案件,熟悉相應的法律規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股權確認訴訟的分類是什麼?

(一)根據訴訟意圖進行的分類

1、善意之訴。這種情況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權的意思表示主張股權,而被告則列出種種理由反對。例如公司爲榨取原告的資金,表面上作出吸收原告爲股東的意思表示,而實際上故意不爲原告完善股東手續,不承認原告的股東身份。再如公司債權人起訴出資不足的股東,而股東以種種理由否認自己的股東身份。

2、惡意之訴。是指原告透過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自己或其他人的股東身份,以獲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債務。如:掛名股東在發現公司利潤豐厚時,而主張股東身份。

(二)根據法律關係進行分類

1、內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內部關係包括:掛名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隱名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在內部關係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民法上的真實意思主義,探究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並依據該意思對股權進行判斷。

2、外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外部關係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債務引起的公司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關係。第二,因增資擴股引起的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相對於公司與舊股東或者與發起人之間的內部關係,新股東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關係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商法的表示主義,根據工商登記等對外材料確認股權。

(三)根據原告的類型進行分類

1、股東提出的確認之訴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權使股東和公司之間法律關係的一個內容,股權指向的義務主體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訴訟要求確權,就是因爲在主張股權使得不到公司的認可。第二,公司不認可原告股權的意思比較複雜。由於公司使法律擬製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透過特定主體來完成的,這些特定主體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東會決議,可以使控股股東,可以使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管。

2、公司提出的確認之訴。公司對股東提出確權之訴通常都是在其他訴訟中附帶的提出,作爲其他訴訟的前提。對於公司單獨對股東提出的股權確認之訴,必須保持警惕,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訴訟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因爲公司不承認被告的股東資格,公司只需要作出不承認的意思就足以達到目的,根本不需要提出訴訟。如果是承認被告的股東身份,更無需透過訴訟再確認一遍。

3、公司債權人對股東提出的確權之訴。當公司對債權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如果公司的股東沒有出資或者出資不足時,則債權人有權對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股東在出資範圍內公司承擔清償連帶責任。當股東濫用有限責任或者法人資格時,公司債權人有權對股東直索。

股權的確認對股東個人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爲擁有股權的話就會或者在年終的時候是可以獲得公司的一些分紅的,當然了,有一些情況之下可能會對股權的確認發生糾紛,所以可以透過有效的方式確實是股權的,也就是訴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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