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特點
在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因爲註冊資金、股東權利、公司人格獨立、股東責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產生公司糾紛!公司糾紛是指公司及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以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爲內容的民事糾紛。有的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針鋒相對,最後搞得不歡而散。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儘量在律師的幫助下或在相關部門的調解下,找到合適的方式來坦誠、友好的解決紛爭。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股權轉讓的特點
(一)合同標的的性質比較複雜。
首先,作爲合同標的的股權的性質問題本身就是公司法理論中的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對於股權性質的解釋學說衆多,比較有代表性的就有獨立權利形態說、股權所有權說、股權社員權說和股權債權說等四種,這些學說主張的法理基礎不同,觀點迥異,對股權轉讓的一些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必然存在不同的認識。
其次,根據大陸法系傳統的公司法理論和我國多數學者所主張的獨立權利形態說,股權既不屬於物權,也不屬於債權,而是一種公司法規定的具有獨立內涵的包括財產權等多種權利在內的綜合性的新型的獨立的權利形態。作爲股權轉讓合同標的的股權,泛指公司給予股東的各種權益或者所有的權利,具體的是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財產和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具體可分爲財產性權能和非財產性權能、自益權和共益權。
同時,股權作爲一種資格權利,反映了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一定意義上既包含股東對公司的權利,又包含股東對公司和社會應承擔的義務。股權轉讓合同的這一特點,使得這類合同比一般的商品買賣合同在訂立、效力、履行等方面表現的更爲複雜,特別是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股權轉讓行爲產生的民事後果難度較大。
(二)合同的主體、內容和形式受到了嚴格的法律規制。
一方面,鑑於股權轉讓涉及的標的的複雜性,法律對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內容和形式作出較多的限制,以保障資本市場的有序運作。
一是對不同投資主體持有的股權如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和內部職工股等,法律對其可轉讓性、受讓人和轉讓方式作了不同的規定;
二是某些特定主體持有的股權,法律禁止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間內轉讓;
三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公司等不同形式的公司,其股權轉讓的程序,法律也作了不同的規定;四是不僅不同類型的股權轉讓的方式不同,相同類型的股權轉讓的具體方式也有區別。
另一方面,股權轉讓合同除了受到民法通則、合同法有關債權債務法律關係的規定規制,還受到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股權交易法規以及關於企業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制。此外,由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比較原則,工商管理、證券管理主管部門的行政規章對股權轉讓行爲事實上也起着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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