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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防衛過當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防衛過當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正當防衛分爲一般正當防衛和特殊正當防衛,在一般正當防衛的情形下,如果防衛過當,造成了嚴重後果,則構成犯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在量刑時一般會減輕或者是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的前提是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又不同於正當防衛。

第一,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爲,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第二,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這是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的根據。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衛過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能不能定罪,就是透過是否具備了防衛過當犯罪構成的條件,因爲它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

1、客體

防衛過當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在這裏不法侵害人具有雙重身份,即是防衛對象,又是犯罪對象,中國法律支援對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權益造成必要的損害的正當防衛行爲。但是,同時不法侵害人還有他合法權益,而這部分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防衛過當行爲損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許可以反擊,可以損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護的不允許損害的部分權益。因此,防衛過當也就是對不法侵害人的一種犯罪,只不過其社會危害性較小。

2、客觀要件

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衛行爲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並且造成了重大損害。首先,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含義二字,應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第一,防衛行爲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範疇,例如:防衛人採取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爲限度,但如果採取了殺死偷竊者這種情況就超越防衛目的和防衛尺度,就應屬於“明顯”範疇。

第二,防衛強度大大超出了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衛人所採用的防衛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爲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另外,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爲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防衛結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行爲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正當防衛與不法侵害是完全對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損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過必要的限度,致人重傷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損害。

3、主體

防衛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中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的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是說,防衛過當所構成的犯罪中,有已滿16週歲的和已滿14週歲的犯罪主體,但防衛過當的主體一般是已滿16週歲的人,因爲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由於認識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確判斷防衛過當這種犯罪行爲的性質。

4、主觀要件

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防衛過當是一種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爲,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樣,要求防衛人在主觀上具有罪過。關於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刑法理論界說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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