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非貨幣出資規定有哪些
一,註冊資本非貨幣出資規定有哪些
根據原《公司法》(2005年修訂版)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反過來說,非貨幣出資要低於30%。但2013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對該出資結構的限制。
一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即可以用貨幣評估、計量並確定其價值,無法估量其價值的,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宜作爲出資;二是可以依法轉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財產,如禁止轉讓的文物等,及根據其性能不可轉讓的財產,不得用於出資。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哪些財產不得用於出資,公司的股東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股東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交付實物出資,屬於動產的,應當移交實物;屬於不動產的,應當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的登記手續;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應當向公司提交該項知識產權的技術檔案資料和權屬檔案;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關於公司的出資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此時,股東以非貨幣出資,“限於法律規定”的方式,即法律規定了非貨幣出資的範圍,只有法律規定的非貨幣財產才能作爲出資。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規定。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可見,修訂後的公司法允許股東以“不爲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方式進行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即採取開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且可以轉讓的財產,均可以作爲非貨幣出資。2013年《公司法》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規定。
事實上,雖然2013年《公司法》採取了開放式的立法方式,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以非貨幣性財產出資的方式多樣化,引發的爭議依然較多。
公司的出自形式在有關法律上有着詳細的規定,股權架構的組成需要當事人多加註意,只要自己的出資方式沒有太多的問題,那麼事情的解決就會有着比較好的基礎,但是在生活中,此類情況的分析更多的是自己需要學會積極的踐行有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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