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立大會擁有的職權有哪些
公司設立2.15W
律師解析:創立大會擁有的職權有以下這些: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透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覈;
(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覈;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透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覈;
(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覈;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透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覈;
(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覈;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透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覈;
(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覈;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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