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設董事會有限公司章程怎麼寫
當今社會,越來越多的年輕創業者有了一定的實力基礎和雄厚資金,就會去選擇開辦有限責任公司,且不設董事會。設立公司之前就要制定公司章程來規範公司成員的職責和行爲。那麼,不設董事會有限公司章程有哪些規定?下文是關於不設董事會有限公司章程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閱讀了解。
有限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製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三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透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公司住所、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
公司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覈准登記的爲準。
公司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 公司股東共 個,分別是:
1、姓名、住所(址)、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2、姓名、住所(址)、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注:股東人數應爲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可續寫)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姓名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2、姓名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爲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並按以下第 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
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
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
(八)按前款第 種方式分取紅利。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祕密。
(七)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百分之(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原持有的股權按以下第 種方法處理:
1、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2、按照股東約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原持有的股權。
第十四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照股東約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 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 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 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 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選擇性條款)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注:須少於三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經理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五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六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
第十二章 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二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後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選擇性條款)公司的營業期限爲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覈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不設董事會有限公司章程一共有十三章包含四十六條條款,有效地規範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內部行爲。雖然沒有設立董事會機構,但並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作。年輕人喜歡自主創業,不願受董事會的束縛,這也是他們不設董事會的原因之一,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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