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釋二解散公司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我們可以看出,在公司設立之後,並非是永久存續的,在出現公司章程中規定的事由,或者一些法律規定的事由之中,公司的設立人是會宣佈解散公司的,但由於公司在存續期間,建立了多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故而解散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解釋二解散公司的規定進行。
一、公司法解釋二解散公司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新公司法第181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從新舊公司法的對照來看,關於公司解散的規定發生瞭如下幾個主要變化:
第一,公司解散的原因進行了歸併。原來的條文是分散規定的,現在合併在一個條文內。1-3項是任意解散,4-5項是強制解散。這樣規定能使人一目瞭然,對公司解散有一個整體概念。
第二,新規定將原來192條規定的責令關閉一項內容擴大到三項內容,即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關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公司營業執照,原公司法沒有明確是否就是責令關閉。實踐中出現扯皮現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是否要進入清算程序?是誰啓動和負責清算程序? 均不清楚,導致一部分公司不進行清算,債權債務不了了之。有權依法責令關閉的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是其它政府部門,但有權吊銷營業執照的只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二、公司解散的效果
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英國實行“先算後散”體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終止,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美國、日本和歐洲大陸國家亦然,這種解散並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序的發生。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1、進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併、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進行清算。透過清算,結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關係,分配剩餘財產,從而最終消滅其法人資格。
2、公司仍存續,但應停止積極營業活動
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積極的經營活動,即其活動限於與清算有關事務。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復
我國未作規定。日本准予自願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結束前經股東大會決議而恢復。德國亦然。
可以瞭解到公司的解散必須經過股東會的同意,在解散之後,公司的法人人格身份並不立刻消失,而是需要先對公司的財產以及債務進行清算,在提交清算報告後,才能依照法定的程序辦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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