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規定解散公司的原因包括哪些?
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中,許多企業規模越來越大、利潤越來越高,逐漸成爲行業龍頭,但還有些企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等各種原因,逐漸消亡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對於企業成立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那麼,對於公司解散,我國公司法規定解散公司的原因包括哪些呢?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有上述第(1)項情形的,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依照規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透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爲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關於我國公司法規定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包括五種,首先是按照章程的規定予以解散,其次是經過股東大會決議予以解散,還有因爲合併、分立等重組事項而解散,因違法經營被吊銷執照或法院要求解散,同時,最高法相關解釋中也列出了四種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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