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有哪些
我們知道,在收購企業中,支付對價的形式至關重要。不同的支付方式各有利弊,企業需要綜合權衡考慮,以確定效益達到最佳。那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有哪些呢?今天,本站小編爲您介紹下列內容。
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有哪些
(一)現金支付
現金支付是指收購方支付一定數量的現金,以取得目標企業的所有權。現金方式併購是最簡單迅速的一種支付方式。對目標企業而言,不必承擔證券風險,交割簡單明瞭。缺點是目標企業股東無法推遲資本利得的確認從而不能享受稅收上的優惠,而且也不能擁有新公司的股東權益。對於收購方而言,現金支付是一項沉重的即時現金負擔,要求其有足夠的現金頭寸和籌資能力,交易規模也常常受到籌資能力的制約。
(二)股權支付
股權支付也稱換股併購,指收購方按一定比例將目標企業的股權換成本公司的股權,目標企業從此終止或成爲收購方的子公司。換股併購對於目標企業股東而言,可以推遲收益的計稅時點,取得一定的稅收利益,同時也可分享收購方價值增值的好處。對收購方而言,不會擠佔其日常營運資金,比現金支付成本要小許多。但換股併購也存在着不少缺陷,如稀釋了原有股東的權益,每股收益可能發生不利變化,改變了公司的資本結構,稀釋了原有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等。
(三)混合併購支付
併購企業支付的對價除現金、股權外,還可能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一般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資產支援受益憑證、承擔的債務、劃轉的資產,或者表現爲多種方式的組合。併購實務中,常見的支付對價組合包括:現金與股權的組合、現金和承擔的債務的組合、現金與認股權證的組合、現金與資產支援受益憑證的組合等。將多種支付工具組合在一起,如搭配得當,選擇好各種融資工具的種類結構、期限結構以及價格結構,可以避免上述兩種方式的缺點,既可使收購方避免支出更多現金,造成企業財務結構惡化,也可以防止收購方原有股東的股權稀釋或發生控制權轉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所以,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現金支付、股權支付、混合併購支付,各有優點。現金支付是最簡單迅速的方式,股權方式有利於改變被收購企業的結構。混合方式則結合了兩種的優點。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我們有專業的律師能爲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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