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的程序有哪些?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併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直接結合爲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爲。公司合併有兩種形式:一是吸收合併,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後存續,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併各方解放。
依照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公司合併的程序爲:
(1)作出決定或決議。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併,還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2)簽訂合併協議。合併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合併各方的名稱、住所;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名稱、住所;合併各方的資產狀況及其處理辦法;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處理辦法(應當由合併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通知債權人。即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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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作爲設立公司的主體,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對公司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內容等由發起人一致決定。在公司設立成功後,發起人作爲公司股東,其目的是爲了保證公司的繼續發展和良好執行,保證公司資本的穩定性,若在短時間內就允許發起人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