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律師不出庭怎麼辦的?
一、開庭律師不出庭怎麼辦的?
律師沒有出庭的話不會影響到自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傳喚不到庭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精神,對於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樣可以缺席判決。
三、離婚案件當中因當事人下落不明無法到庭的處理
1、同時適用兩種公告方式。“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爲送達。”審判實踐中,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可採取在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衆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如被告的確下落不明,則缺席判決不會出現不良後果;如是原告隱瞞真實情況,則被告的直系親屬及相關的親朋好友會設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雙方人爲製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則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有關情況,可避免當事人借假離婚規避法律。
2、明確下落不明的證明標準。在審理公告離婚案件時,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親屬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明材料,結合原告的陳述,綜合認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3、慎重分割共同財產。在當前審判實踐中,公告離婚的案件,在處理時普遍存在兩種做法:一種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判給被告,並交由原告保管。一種是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判給被告,但屬於被告的財產折抵子女的撫育費歸原告所有。這兩種做法均存在弊端,前者保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沒有考慮若被告不再出現的情況,不利於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後者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沒有考慮將來被告出現的情況,損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因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處理財產時,應該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給原告,一半給被告,被告的一半財產交由原告保管,子女的撫育費可按照被告應承擔的撫育費數額用被告的部分財產折抵。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如果遇到有一方當事人拒不到庭的情況,可以僅就到庭的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覈對證據、聽取意見。經審查覈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和證據,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如果不能到庭的處理包括慎重分割共同財產,明確下落不明的證明標準,同時適用兩種公告方式,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對於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樣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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