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勝縣律師收費標準
民事訴訟
(一)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收費標準爲5,000元-3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係的,按照不低於以下標準採用差額累進制計算收費比例: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爲5%,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爲4.2%;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爲4%;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爲3%;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爲2%;
6、1,0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含2,000萬元)爲1.2%;
7、2,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爲1%;
8、5,000萬元以上部分,爲0.5%。
(三)上述兩項收費標準是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發回重審、再審案件的、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可參照上述一審階段收費標準收取。同一律師事務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審理階段的,可以給予優惠。同時代理反訴、反請求案件的,反訴、反請求案件的收費可按標的額參照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費。
(四)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臺地區)案件的收費標準,可參照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如果涉及到外語語種法律服務的,可以按上述標準的1至5倍收費。經委託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參照外國或港、澳、臺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與委託人協商確定收費數額。
(五)於重大、疑難、複雜、異地辦理的民事訴訟、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1至5倍。
下列案件爲重大、疑難、複雜民事訴訟、仲裁案件:
1、由中級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審的案件;
2、當事人一方人數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訴訟案件;
3、知識產權糾紛案、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商譽案、名譽糾紛等案件;
4、取證困難的案件;
5、新類型案件;
6、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的案件;
7、涉及專業知識、需要聘請具備非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助方能辦理的案件;
8、其他經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雙方認爲屬於重大、疑難、複雜民事訴訟、仲裁案件
(六)民事訴訟、仲裁案件,除國家規定不得實施風險代理收費的案件外,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風險代理收費根據爭議標的金額大小、實現代理目標的難易、代理工作覆蓋的訴訟階段等情況協商確定,涉及財產關係的,建議不高於爭議標的總額的30%。
(七)執行案件:根據執行標的額,可按一審階段標準收費或根據案件情況實施風險代理收費。
(八)代理民事申訴案件,可參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收費標準,亦可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代理行政訴訟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1、代理行政訴訟、複議、聽證等案件的收費標準,參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訴,參照民事申訴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非訴訟業務專項律師收費標準
涉及下列非訴業務的,可參照不低於以下標準收費:
(一)法律盡職調查、發行債券、上市等:
1、法律盡職調查爲50,000元/件;
2、首次發行債券爲100,000元/件;
3、新三板掛牌爲200,000元/件;
4、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爲1,000,000元/件。
(二)其他證券類業務、投資融資、兼併重組、企業改制等非訴業務,每件收費不低於50,000元;涉及財產關係的,可參照不低於以下標準採用差額累進制計算收費金額:
1、1000萬元以下部分(含1000萬元)爲1%,收費額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收取;
2、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爲0.6%;
3、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爲0.3%;
4、1億元以上部分爲0.1%。
(三)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案件,收費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確定。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律師收費標準
若採用年度固定收費方式的,可根據顧問單位的實際、預計的律師工作時間、顧問單位上年度營業額、顧問單位法律風險程度、律師事務所成本、律師法律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年度收費額,可參照以下標準收取:
(1)擔任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常年法律顧問,30,000元-100,000元/年。
(2)擔任中型企業常年法律顧問,80,000元-300,000元/年。
(3)擔任大型企業、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顧問,200,000元-600,000元/年。
(4)擔任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常年法律顧問,10,000元-200,000元/年。
律師收費標準
(一)師事務所應在醒目位置公佈本所的律師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檢查。
(二)邊疆民族地區的律師服務收費,可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由當地律協制定相應行業指引收費標準。
(三)律師事務所應當執行本行業指引標準收費,避免行業不正當競爭,律師事務所之間因不正當競爭產生的糾紛,由省律師協會或授權州市律師協會負責處理。
律師收費方式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不同的服務方式,單獨或者綜合採取期間固定收費、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
(一)期間固定收費,是指爲委託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供日常法律服務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用。
(二)計件收費,是指以每一項委託法律事務或每一法律服務階段爲基本單位,按規定的數額或在規定的範圍、幅度、限額具體商定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係,或雖然涉及財產關係但不考慮財產價值僅根據工作量、工作內容確定費用的法律事務,如代書、不適合按標的額計收律師費的專項非訴訟法律服務等。
(三)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指按照案件爭議標的額、項目涉及的爭議標的額、交易額,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用的計價方式。按標的數額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係的案件和項目,包括民事訴訟、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仲裁案件,以及非訴訟法律服務。
(四)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耗費的有效工作時間,在規定的標準範圍內,按確定的每小時收費標準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採用計時收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填寫工作日誌,向委託人出具工作清單,與當事人協商確定。
(五)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託時,只收取一定金額的基本服務費用(或約定不收取基本服務費用),其餘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就委託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方式等先行約定,根據目標、效果的實現情況,按約定金額或比例支付的收費方式。
以下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
1、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案件;
2、實行政府指導價外的行政訴訟案件;
3、婚姻、繼承案件;
4、羣體性案件。
(六)其他收費方式,是指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約定更符合所委託事項實際情況的其他律師服務收費方式。
律師收費參考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在規定的範圍內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律師的執業經歷及業務能力;
(四)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職稱、律師的執業年限和工作水平;
(六)委託業務的重要性、標的價值大小;
(七)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律師收費應遵守規範
(一)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應當簽訂書面的委託代理合同。
(二)律師服務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並應當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
(三)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其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律師服務費。
(四)律師事務所按本指引標準計算律師費用後,可根據與委託人的長期合作關係,酌情給予優惠。
律師費與訴訟費的區別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律師費即律師代理費,是指律師爲委託人代理法律事務應當收取的報酬。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
律師收費的特點:
一、律師應當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收案收費,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
二、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爲處理受託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仍須委託人承擔。比如交通費、住宿費、司法鑑定費等。
三、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律師費是基於委託關係產生的民事代理費用,訴訟費是基於向法院提起訴訟產生的強制性費。律師費是可協商的,訴訟費是不可協商的。
各地區的律師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
哪些案件不能風險代理
1.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2.律師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律師費由律師事務所收取
在委託案件時,應該與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律師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律師費相應的也應該交給律師事務,律師事務所會出具合法票據!
收費時一定要索取發票
根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
警惕律師收費低於收費標準
律 師收費時低於相關收費標準時,就需要警惕了,律師提供的是專業服務,服務的成本就是律師付出的時間、精力。律師在收費時會考慮案件的難度以及自己的實力、將付出的時間和精力,然後確定收費數額。律師收費過低,其後在服務時必然降低自己的時間、精力成本支出,而這些當事人未必能看得出來,吃虧的還是當事人自 己。
律師會根據哪些情況來收費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需要的律師人數與律師的個人能力
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5)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6)辦理案件所需支付的其他必要成本輸出
警惕假律師
1.不會主動承認自己不是律師,更不會去向你解釋其中的區別。
2.爲達到騙人錢財的目的,常常在法庭上處處作秀,裝腔作勢地糾纏於一些細枝末節。
3.一般業務知識有限,很喜歡炫耀自己與執法機關之間的關係。
4.往往把一些勝算不大,甚至根本沒有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說得非常簡單,鼓勵當事人進行訴訟,從而收取代理費。
5.經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代理訴訟,或借用別的律師名義與其一起出庭代理訴訟。
6.不籤委託代理合同,收費打白條。
律師費由誰承擔
一般情況下由自己承擔,還可由法院判決敗訴方支付(有相關約定的及相關法律規定的)。
由法院判定敗訴方支付的條件是:
1.當事人已經對律師費問題做出明確約定,即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此做明確約定,且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法院應當確認這種約定的法律效力;
2.律師費已經實際發生。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與律師約定在訴訟或執行程序後根據訴訟或執行結果支付律師費,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將認定律師費尚未實際發生;
3.律師費支付標準合理。如果當事人支付的律師費超過合理範疇,將會不適當地增加對方的財務負擔,有關訴訟請求也將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援。
訴訟費由誰承擔
訴訟費用分爲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這兩種訴訟費用的負擔不盡相同,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
第 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變的,除了應當明確當事人對第二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外,還應當相應地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無論上訴人是一審中的勝訴方還是敗訴方,上訴案件的受理費均由上訴人負擔,雙方都提出上訴的,由雙方分擔。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其他訴訟費用,一般由要求進行該項訴訟行爲的人負擔。例如,鑑定費以及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等由要求進行鑑定的當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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