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情形下質量不合格對外責任誰承擔?
掛靠情形下質量不合格對外責任誰承擔?
建設工程質量事關人民羣衆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民法典、建築法等法律規範都對建設工程的承包人的資質作出了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禁止沒有資質的企業承包工程,同時也禁止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包工程。但是,在實踐中,沒有資質借用資質或低等級資質借用高等級資質的現象並不鮮見,也就是常說的“掛靠”。那麼,在掛靠情形,如果掛靠人實施的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發包人損失,被掛靠人是否承擔責任呢?
如:張工以乙公司名義和甲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建設興旺小區的工程,後因張工施工質量存在問題,甲公司因此產生維修費用1700萬元,該損失該有誰承擔呢?
對此,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該條規定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的內容,沒有任何變化。
理解該條,應從以下幾方面把握:
一、本條規定的是“對外責任“
本條是規定存在因出借資質造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損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對外責任承擔上,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是一個整體,共同對發包人承擔責任。但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內部如何承擔責任,比如前例中,張工和乙公司應該共同賠償甲公司1700萬元。如乙公司承擔後,該1700萬元,張工應該承擔多少,則不是本條規定的內容。對於對內責任,張工是實際施工人,乙公司僅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因此,張工應該承擔責任,可以考慮乙公司在收取管理費範圍內承擔責任。在(2020)雲民終55號民事判決中,二審法院修正了一審法院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各承擔50%的裁判意見,判決由掛靠人承擔全部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773號
民事裁定對此予以了肯定。理解本條,需要注意“內外有別”。
二、 注意本條的“損失”應該是借用資質導致,而非掛靠人造成的所有損失都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質量不合格,根據本條,直接可以得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結論。理由在於,借用資質爲法律所禁止,而且借用資質的原因就是因爲工程施工的實際履行者即掛靠人不具有人員、技術、設備等方面的能力,而出借資質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爲,應當做否定性的評價,應對出借資質一方苛以嚴格的責任。對此,建築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質言之,對於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責任,發包人舉證難度小,法律依據明確。對於其他損失,發包人如要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則需要舉證證明,是因出借資質導致的損失,否則,發包人並不能要求兩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 發包人就工程質量不合格是否也有過錯,是否應當承當責任。
如發包人明知存在掛靠的情況下,還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則其對由此導致的損失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如發包人是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知道掛靠而未採取措施,則應該就之後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
論同時履行判決制度的設立,——以訴訟標的理論爲視角
引言關於訴訟標的理論的研究,國內外諸多學者對此研究已有長足的進步,雖然“法律關係說”是我國對於訴訟標的理論的通說,但探究完全適合我國司法現狀的訴訟標的理論學說,仍任重而道遠。而對於同時履行判決制度,德國民法典有明確規定,但我國大陸卻鮮有學者對此制度進行...
-
接受貪官鉅額饋贈構成犯罪
接受貪官鉅額饋贈構成犯罪每個成功的男人背後都有一個偉大的女人,而每個落馬的官員背後都難免會有幾個美貌的女人,這似乎已經成爲鐵律。原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王益因受賄罪於3月30日在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受審。根據媒體的披露,王益交待贓款的流向涉及兩位女星,一位是...
-
離婚時,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2年?
離婚時,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2年?雖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准予離婚。但婚姻案件糾紛案件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要以雙方已分居兩年以上爲由,實現離婚的目的就必須拿出證據來證實有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存在。在實踐中,空口向法院陳述分...
-
情感諮詢公司屬於詐騙嗎,交出去的挽回服務費怎麼追回來?
在生活壓力愈發沉重的社會生活下,情感問題已經成爲當下最熱門的話題之一。許多人在分手後,出現了焦慮不安,茶飯不思等等的情緒問題。甚至有的還落下“情感創傷後遺症”的心裏疾病。從此之後,人們就對感情越來越抗拒,因爲害怕受到感情上的創傷。於是,情感挽回機構,就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