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冷靜期反悔的怎麼辦?
男方和女方結婚後共同生活在一起,剛開始過得很幸福,但隨着時間的消逝,夫妻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多,慢慢的夫妻之間的感情逐漸惡化,這樣的生活對雙方都是一種煎熬,最終不得不選擇離婚,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但是在冷靜期男方又不想離婚了,那麼夫妻協議離婚在冷靜期反悔的怎麼辦?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延輝律師整理了以下幾種常見的離婚糾紛中反悔的情況,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對財產分割後悔
登記離婚時雙方自願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一定條件下可以提起透過訴訟重新分割。
(1)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後悔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會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後,發現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未離婚,對以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協議後悔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對損害賠償後悔
當事人在登記離婚後,以民法典爲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3、對子女撫養問題後悔
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另行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4、對離婚事項後悔
離婚協議可以在取得離婚證之前反悔。因爲只有離婚成功之後,該協議纔會生效。所以在冷靜期時,若是有一方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有異議的,雙方可以協商重新簽訂協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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