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2020年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訂內容
2020年8月份左右,最高院召開了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這次修訂的核心內容主要有三點:
一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確認和保護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既有肯定,又有否定。肯定的是民間借貸在金融借貸缺位的地方對於融通資金,激發市場活力的積極作用。因此對於自願合法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是支援的。否定的是以民間借貸名義,非金融機構以營利爲目的,對不特定受衆借款的行爲無效。另外對於進一步嚴格了高利轉貸行爲。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現在修訂爲“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可謂是相當嚴格的限制。
二是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推動民間借貸利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以24%和36%爲基準的兩線三區成爲歷史,以人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爲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按照當前的LPR,司法保護上限爲15.4%。
三是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促進民間借貸規範平穩健康發展。禁止高利房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嚴格規範民間借貸行爲。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民間個人借貸的利率由雙方協商,但是其總利率不得超過第二條規定的利率水平。
我就從中摘出這麼關鍵的幾條。從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這次修訂中,不難看出國家整頓民間借貸市場亂象的決定。但是對應到我們普通人的生活中,應該注意哪些呢?一是借款利率約定要根據簽訂協議時候的LPR的4倍確定上限;二是有貸款的情況,謹慎高利借貸行爲;三是以後協議里約定逾期利率,違約金等,但是其總計超過LPR的4倍也是得不到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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