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師爲您解答,婚內發現對方嫖娼該怎麼辦?
發現對方嫖娼第一步肯定是要留好證據,再結合自身實際條件和對方進行溝通,能過則過,過不了就離婚。
從心理選擇角度分析,當事人在婚姻中必須明確兩點:一是對方有這種行爲可以讓己方在婚姻中短暫擁有“優勢地位”,畢竟對方做錯了事情,這時進行協商對女方最爲有利;二是不同於出軌,嫖娼在法院層面很難產生實際作用。所以說,面對這種事情,女方一定要結合對方被發現時的悔過情況、現實生活情況、法院判決情況,想好是否要離婚,怎麼離婚。
從證據收集角度分析,婚內發現對方嫖娼,一般有三種方式,分別是透過聊天、支付記錄發現和現場抓到對方嫖娼,外加派出所執行行政處罰。
這幾種情形下固定證據的處理也有所不同:
1. 如果是聊天記錄比較露骨,也表明雙方“交易”的內容,那麼聊天記錄也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2. 如果只有一些意義不明的轉賬記錄,男方在逼問下承認是用於嫖娼,那一定要讓對方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在其中寫明自己在什麼時候做過這些事情;
3. 相反,如果男方含糊其詞,不肯承認自己將錢用於嫖娼了,那麼就很難留存證據,只能透過後續其他途徑嘗試找一找線索;
4. 如果是現場抓住對方,那麼可以是自行錄音、錄像取證,也可以向派出所舉報有人賣淫嫖娼,有確切的位置那麼警察會出警、詢問當事人,這些記錄自然也就可以成爲證據;
5.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得知對方嫖娼的途徑,那就是派出所對男方執行拘留的行政處罰或者帶走談話等,這種情況基本也不需要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派出所會有相關記錄留存。
總的來說,女方自己內心確認對方可能嫖娼的途徑有很多,比如道聽途說、男方常年回家很晚的推測、雙方很少有相關夫妻生活等等,但這些都不足以成爲現實的“證據”。想要保護自己的利益,女方要儘可能將對方嫖娼的事實固定在書面或者影像中。
但正如上文所說,在法院訴訟時嫖娼很難帶來實際性的利益,女方在確定好是否離婚後要掌握好“談判”節奏,爭取協議離婚。
從具體實踐來說: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嫖娼不屬於第1079條規定的法院可以判雙方一次性離婚的內容,結合近期北京法院(2021)京0106民初17643號案例,即使有對方嫖娼的證據,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很有可能就不判離婚。但是依照《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確實因此激化了所有矛盾,女方可以找男方要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賠償。同時,這屬於一種不太好的“習慣”,所以也有可能對爭取孩子撫養權產生影響。
在“嫖娼”這層窗戶紙捅破的第一時間,男方處於突然接收消息懵圈的狀態,女方和男方進行協商是最好的。如果這時按照協商,女方可以要到男方手中的部分財產,但是需要雙方共同簽署《婚內財產協議》,按照《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這種協議大部分情況都是有效的,即使後來因爲別的矛盾離婚也需要按照這份協議也能幫助女方爭取到部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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