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透過微信買賣貨物,可由收貨地法院管轄
01裁判要旨
雙方透過微信建立買賣合同,並且約定了收貨地址,因此,該買賣合同屬於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依據《民訴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透過資訊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爲合同履行地;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本案收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
02基本案情
2020 年 5月 6日, 曹某在鍾某處訂購熔噴布,透過銀行轉賬方式向鍾某支付30萬元。後鍾某未能向曹某提供符合要求的熔噴布,曹某要求鍾某返還貨款,鍾某同意退款但未返還,故起訴至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要求鍾某返還貨款30萬元並承擔違約責任等。
03處理經過
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認爲,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管轄轄區,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故裁定將案件移送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處理。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認爲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當,遂呈報河南省進階人民法院。
河南省進階人民法院認爲,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曹某與鍾某就貨物買賣的標的、數量、價款、交貨方式等條款的協商均透過微信進行,雙方約定以物流方式交付標的物熔噴布,收貨地在安徽省安慶市××工業園××道。案涉合同是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並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買賣合同,合同履行地爲收貨地,即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因此,本案應由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管轄。經與安徽省進階人民法院協商未果,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04最高法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資訊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爲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資訊網絡,以及向公衆開放的局域網絡。
本案中,曹某與鍾某透過微信交流,訂購熔噴布,約定透過貨運配送,收貨地爲安徽省安慶市××工業園××道,故案涉買賣合同屬於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資訊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透過資訊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爲合同履行地;透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曹某與鍾某明確約定收貨地在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安徽市懷寧縣人民法院作爲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將有管轄權的案件,裁定移送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裁定本案由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審理。
05律師提示
貨物買賣透過微信達成交易,買受人一方應儘可能明確約定有管轄利益的法院。如不能約定,爲降低後期維權成本,則應儘可能明確自己所在一方爲收貨地,以免維權成本過高。
參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轄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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