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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報交警

     不是吧不是吧,難道正常行駛被追尾也要自行承擔20%損失?


發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報交警




在交通事故中,

追尾是比較常見的一種,

一般而言,汽車追尾,

後車要負全責。

然而,

在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審理的

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

被追尾且無行車過錯的羅女士

卻被判承擔自身損失的20%。

來一起看看這個案例吧!








2020年6月的某個夜晚,羅女士開車沿長沙市嶽麓區某路段由東向西行駛時,被王先生駕車追尾。兩車相撞觸發了羅女士車上的車載緊急救援系統,系統自動報警。當交警指揮中心向羅女士覈實情況時,羅女士表示自己會與王先生、保險公司自行協商,不需要交警到場處理。之後,路面交警到達事故現場,羅女士仍然明確表示不需要交警處理。就在路面交警離開不久,羅王二人卻意外談崩。這一次,羅女士報警稱,王先生是酒後駕車,且已離開現場。路面交警第二次趕赴現場,發現王先生不在現場並且不接電話。翌日,王先生前往交警大隊,稱自己在當晚事故中受傷前往醫院,手機在事故中損壞無法接聽電話。最終,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證明》,載明“本次事故由於當事人自身原因,造成證據滅失,現無法覈實王某某事發時的駕駛狀態。”之後,羅女士將愛車送修,花費了6萬4千餘元。王先生投保的某財險湖南公司也對羅女士的愛車出具了定損報告,定損金額爲67000元。但是,保險公司卻以本次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賠償範圍爲由拒絕賠償。王先生對此表示不理解。王先生認爲,自己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2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尚在保險期內,且羅女士主張的車輛修理費並沒有超過投保限額,保險公司理應對此全額賠償。由於幾方各執一詞,羅女士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王先生和保險公司承擔自身損失6萬5千餘元(含車損及交通費等)。




法院判決Q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王先生存在重大過錯。本案中,王先生駕駛機動車輛因未保持安全跟車距離,與羅女士駕駛的車輛發生追尾事故,之後其在羅女士第二次報警時離開現場,未能及時有效配合交管部門處理事故,致使交管部門對其事發時的駕駛狀態無法覈實,故王先生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對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

BUT......

羅女士也存在一定過錯。羅女士作爲一名具有合法駕駛資格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已經懷疑王先生酒後駕車的情況下,卻明確拒絕路面交警介入處理,其行爲也是導致本次事故的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原因之一。




Q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由於雙方當事人自身原因造成證據滅失,交管部門不能對事故作出明確的責任劃分無法確定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事故,故羅女士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理據不足。

          羅女士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損失,應由其與王先生根據各自的過錯責任予以承擔。最終,法院酌情認定,羅女士自行承擔損失的20%,即1萬3千餘元;王先生則承擔羅女士損失的80%,即5萬2千餘元。

王先生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交通事故發生以後,將事故情況及時如實地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系每一位駕駛員應盡的法定義務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若發生了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很多車主會選擇“私了”,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自行協商”。這種方式,若處理得當,的確和諧高效、各方受益;若處理不當,則可能帶來更大的麻煩。就本案而言,羅女士之所以要自行承擔20%的損失,究其原因,就是因爲其在“私了”過程中的種種不當處理。

因此,承辦法官在此提醒,發生交通事故以後,要謹慎選擇“私了”,並且要注意儲存證據,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