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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警罰款提出行政複議

法律2.12W
對交警罰款提出行政複議
申請人對稅務罰款可單獨行政複議下列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1.稅務機關做出的徵稅行爲,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爲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爲。


3.發票管理行爲,包括髮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爲:(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爲:(1)頒發稅務登記證;(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爲。


7.資格認定行爲。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爲。


9.政府公開資訊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爲。


11.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12.稅務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


二、稅法列舉的稅務行政複議範圍


稅法列舉的稅務行政複議範圍有12項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句話對部分情況適用,部分情況不適用。 1、申請人對複議範圍中第1項規定的行爲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申請人對複議範圍中第1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收作爲國家最重要的收入,是國家重點把控的內容。在古代每年進行徵稅,如果有特別情況,需要逐級的上報,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調整。在現代,我們針對各種稅收也制定了各種制度。稅務罰款可單獨行政複議嗎,稅務罰款可單獨行政複議的適用範圍是有規定,不包含的內容具體可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