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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區別

法律1.77W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區別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兩者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兩者在客觀上均是利用職務之便;主觀上兩者都是出於直接故意。但是,作爲兩種不同犯罪形式,兩者又有如下區別:


(1)對犯罪客體侵犯程度與犯罪對象的範圍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三種權能,而後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的公共財產所有權的四種權能;就犯罪對象而言,前者爲公款和特定公物,後者爲公共財產。


(2)犯罪的行爲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後者是佔有財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暫時使用,後者爲永久佔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數額並不等於對所有者造成的實際損失額,公款的本息要全部歸還或追繳;而貪污數額就是對所有者的財產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


(5)構成犯罪的時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須非法控制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才構成犯罪;而貪污罪只要非法佔有了公物即構成犯罪。


(6)在特定情況下的法律後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過一萬元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時,超過三個月後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不認爲犯罪;而貪污行爲一經實施,即使在案發前全部退贓也不影響其犯罪的構成。


(7)量刑程度不同。後者要比前者處罰重。


雖然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在某些方面確實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但總的來說還是兩個不同的罪名。除了上述四方面存在差異外,其實在立案標準、量刑標準等方面,法律上面作出的規定還是不同。另外就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而言,其實也是不同的,而最大的差異就在犯罪主體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