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有逮捕證通知家屬嗎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逮捕證需要家屬簽字嗎
不需要。
1、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檔案。公安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人民法院的逮捕決定書,由縣級公安機關負靖簽發逮捕證,執行逮捕。一經公安機關負責任簽發,逮捕證即生效。並不需要被逮捕人家屬簽字。
2、 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
3、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被告人逮捕人家屬在逮捕通知書上簽字。,證明已知曉。
《公安機關人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接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並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第一百三十九條 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一百四十一條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原因和羈押處所。
嫌疑人有違法行爲,檢察院會根據案件的證據進行下達批捕命令,然後公安機關會拿着逮捕令進行逮捕,不管是批捕還是逮捕都不需要家屬的簽字。但是需要通知家屬,除非是嫌疑人不願意說出家屬的聯繫方式,那麼需要嫌疑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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