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出資人與股東名冊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的區別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爲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實際出資人的投資權益應當依雙方合同確定並依法保護。
2、權屬爭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爲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實際出資人成爲公司的股東成員。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名義出資人處分股權。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爲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爲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兩者是不可分開的關係,一種是名義上的股東,而另一種是實際的出資金額的人,但這兩種如果公司有任何的債務,那麼就會直接找到名義上的股東來進行承擔,從而再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債務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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