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爲能不能約定管轄
借款糾紛管轄法院能不能約定
(一)合同約定管轄法院有講究
並不是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都一定會受理。也就是說合同約定管轄法院有一定的要求和技巧。
在擬定借款合同時,不要出現兩個以上的管轄法院;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對於管轄的約定應當明確而具體,避免發生誤解與分歧;不能突破與糾紛的關聯性而約定管轄。
根據《民訴法》第34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借款合同糾紛也屬於合同糾紛,根據《民訴法》第23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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