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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與集體土地糾紛

法律2.85W
學校與集體土地糾紛
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

國有土地,顧名思義,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政府把土地以出讓的方式“賣”給企業,或者以劃撥方式劃撥給組織或個人,都只是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並且我國出讓的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大多是三十年,五十年,七十年)。城市裏面購買商品房的,也能夠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企業有償得到了土地使用權後,需要辦理一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總證(也就是所建樓房所在地塊的使用權證);個人購買了樓房中的一套房子後,根據分攤係數,能夠獲得該地塊一定比例土地的使用權,並且得到一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分證。因此,房產證上的房屋面積等於實際商品房面積,而土地證上面的面積就會小的多。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一般來講一個村子就是一個集體,村子的土地所有權歸村組織所有。縣級人民政府對村組織所有的土地進行確權並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村集體再把土地分給村民,農村一般習慣說自己有土地的所有權,但是實際上僅僅只是使用權,只是這個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不一樣,它沒有期限。我們平常最常碰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就是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也就是房子的土地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該證代表使用權人對該宗地上建築物所佔集體土地具有使用權,當對該宗地上的建築物進行流轉時(比如農村房屋交易或繼承等),該土地的使用權也跟着進行流轉。


要改變集體土地的性質,只依法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將集體土地轉變爲國有土地,但是國有土地是沒有任何辦法轉爲集體土地的。又由於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一樣,城市戶口的居民無法購買農村土地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