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傷害的區別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犯罪可以分爲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存在主觀的故意行爲,實施刑事犯罪,而故意傷害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那麼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死罪的區別是什麼?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爲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故意傷害與過失致人死亡區別
依其犯罪構成特徵,我們可以明確區分兩罪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其相同點是,客觀上都發生了死亡的結果,行爲人主觀上對死亡結果的發生都屬於過失心態,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其不同點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行爲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而過失致人死亡行爲中則沒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
由此可見,區分二者的關鍵點是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何謂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
首先,何謂他人身體健康?當前刑法界通說認爲刑法意義上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是指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實質的損害,包括破壞他人身體組織的完整性,以致健康受到傷害和雖不破壞身體組織的完整性,但使身體某一器官機能受到損害或者喪失兩種情形;
其次,所謂故意,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而在具體案件中,判斷行爲人主觀心理態度的根據只能是危害行爲及行爲造成的危害結果。
因此,區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應根據具體案情從客觀到主觀進行判斷,即從行爲是否構成傷害行爲再反推行爲人是否具有傷害故意進行分析,具體來說,應結合以下客觀情況來加以判斷:
1、過失致人死亡一般除了致死的少數特定傷情外,少有其他身體上的傷害。而故意傷害一般都有明顯的身體受到傷害的傷情,反應出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主觀故意;
2、過失致人死亡中的行爲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或勞動生產等場合,一般不具有非法性質。如家長管教孩子、老師管教學生等;而故意傷害致死中的故意傷害行爲本身則具有非法性,屬違法行爲;
3、發生打擊行爲時的環境,是在什麼情況下引起打擊行爲的,是因爲日常瑣事還是尋機報復,要查清有否導致故意傷害的微觀環境;
4、從打擊工具上分析其一般情況下是否足以傷害對方。手持鐵棒、刀等金屬器械,一般情況下是足以傷害對方;拳打腳踢,一般不足以傷害對方;
5、從打擊的力量頻率上,一般來說,力量越大,頻率越迅速,故意傷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6、從雙方的關係上,即行爲人與被害人是素不相識、一般關係、親密無間還是冤家仇人,應區分不同的情況來正確判定是否有產生故意傷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應特別注意的是,切勿忽視了未發生傷害結果(即輕傷或重傷)的客觀事實,把輕微損傷當成了傷害罪的傷害結果,把一般的毆打行爲誤認爲是傷害行爲,把毆打的故意誤認爲是傷害的故意。把所有“故意”毆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認定爲故意傷害致死。
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來看,其實行爲人本身並沒有要剝奪對方生命權的意圖,只不過可能就自己的傷害行爲一時沒有掌握好,或者沒有預料到對方的情況,最終纔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從這點上來看,就與故意殺人不一樣了。因爲故意殺人從根本上來看,行爲人就是想要殺了對方,而不再是簡單的對對方的身體實施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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