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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法院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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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法院如何判決
債務人無能力償還債務
債務人無能力償還債務可參考:

1、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對於無能力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無法採取執行措施。

    2、對確實無能力履行(包括部分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法院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被執行人有能力時,再恢復執行。如果確定被執行人今後也不會有履行能力的,法院會終結執行,執行案件宣告結束。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