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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父母欠的債務是由子女來償還的

法律2.45W
哪些情形下父母欠的債務是由子女來償還的
哪些情形下父母欠的債務是由子女來償還的
1.父母生前由於個人經營所欠債,
2.父母生前爲家庭經營所欠債,因爲該經營的盈、虧爲家庭成員共有,相互間互負連帶責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債務逝世後,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範圍內來償還。
3、 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難所欠債務。
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的規定。經營活動所欠債務又可以分爲以下兩種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應負責償還父母的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爲限;但放棄繼承的,則不負償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規定,如果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贍養義務,父母因維持正常生活、醫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債務,父母死亡後這些債務無論有無遺產,一律由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分擔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