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如何認定,如何認定,如何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如何認定
關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如何認定回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5日聯合公佈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補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規定包括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等內容。調整後的新罪名於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補充規定》稱,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替代了“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具體的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董事、監事、職工、其他企業職工或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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