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是否自訴
法律2.84W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侵佔罪自訴狀範本
侵佔罪刑事自訴狀自訴人:譚××,男,19××年××月××日生,漢族,宜陽縣人,宜陽縣石村鄉政府幹部,家住該縣石村鄉平原村。
被告人:史××,女,19××年××月××日生,漢族,宜陽縣人,宜陽縣向榮市場潔雅餐館業主,家住該縣柳泉鎮黑溝村。
案由和訴訟請求
案由:侵佔案。
訴訟請求:被告人史××犯侵佔罪,請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自訴人系被告人所開潔雅餐館之顧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1時許,自訴人和同事蘇××、孔××三人在被告人開辦的潔雅餐館吃飯,不慎將內裝10000元現金和幾張單據的棕色皮包遺忘在飯店餐桌上。被告人在收拾餐桌時,見到該包,發現內有現金,即將該包藏匿。約一個小時後,自訴人發現丟失皮包,回憶起遺忘在被告人的餐館裏,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館詢問,被告人矢口否認拾到皮包的事實。自訴人當面表示,如交出皮包,願意重謝,被告人仍不承認拾到皮包。當晚,自訴人又託與被告人丈夫熟悉的潘××前去說合。被告人再次否認,自訴人無奈,遂向宜陽縣公安局報案,經公安局傳訊,被告人還是否認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員向被告人的家人詢問此事並對被告人進行教育時,被告人不得已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圖佔有的事實,公安機關將皮包及10000元現金等物提取併發還給了自訴人。
自訴人認爲,被告人拾得自訴人財物後將其隱匿企圖佔爲己有,並且在自訴人和公安人員追索時百般抵賴,拒不交出,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第2款之規定,已構成侵佔罪。自訴人爲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處。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證人蘇××、孔××,系自訴人同事,各書寫1份證明材料,證明被告人非法侵佔財物屬實。蘇××住宜陽縣石村鄉三水村,孔××住宜陽縣石村鄉平原村。
2.宜陽縣公安局訊問筆錄1份,證明被告人非法侵佔自訴人財物屬實。
此致
宜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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