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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權人舉證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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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權人舉證責任是什麼
被侵權人舉證責任是什麼
一般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中的“誰主張”是主張事實的存在,而不是主張權利的存在。因爲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需要加以證明。主張自己享有或者對方不享有某項權利,必須依據某個事實的存在,有了事實的存在,才能把紙上的權利變爲現實的權利,而誰認爲這個事實存在,誰就有義務提供證據加以證實。認爲這個事實不存在的對方,不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這個事實不存在。

理解“誰主張、誰舉證”要明確以下三點:

1、對積極事實的存在、發生需要主張之人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對方負有某種義務、自己和對方實施了某種行爲以及某種事實或行爲的存在等等;對消極的事實(即沒有發生的事實)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主張自己沒有實施某種行爲、對方沒有實施某種行爲、某種事實沒有發生、沒有存在。

2、分清舉證責任與舉證權利,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進行舉證,否則自己的主張得不到支援、承擔不利的後果;而享有舉證權利則不同,自己可以進行舉證,也可以不舉證,舉證成功則消滅對方的主張,即使舉證失敗也不需要承擔對方主張的責任,對自己也沒有不利的影響。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對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自己的主張仍得不到支援、承擔不利的後果。

3、關於免責條件的舉證。不論是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行爲,都有免責的情況,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舉證證明屬於是不可抗力是導致的相關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以此來進行免責。這雖然是由被告進行舉證,但這既不同於舉證權利,又不同於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成敗與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夠免責,與被告有着切身的利害關係,其本質還是“誰主張、誰舉證”,應定性爲免責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適用“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原則的前提下,法律特別規定,本應由一方(通常是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而由對方(通常是被告)來承擔。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例外和補充。

舉證責任倒置主要適用以下情形:

(
1)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
2)實行因果關係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
3)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爲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