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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法律1.13W
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子女的撫養一般遵循下述原則: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或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父親又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可隨父親生活。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親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法院可以准許。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條件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於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法院會考慮子女的意見。


(7)在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育子女的,法院可以准許。


作爲孩子的父母,自然想要在離婚之後還能夠繼續親自來撫養子女長大,而這勢必就會演變爲離婚雙方爭奪撫養權的情況。但其實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並不一定就是要親自撫養照顧子女,支付撫養費其實也是履行撫養義務的一種方式。至於離婚是孩子撫養權歸誰,一般哪一方的條件更好,自然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就要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