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權限和主體是什麼
法律1.78W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
一、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權的重要方面。但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無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只能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抗訴。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後,審查起訴部門既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法律效力問題,《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4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表明,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效力與申訴權人的申訴不同,能夠直接引起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必須再審。並且,還必須由接受抗訴的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只有在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纔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後,人民檢察院認爲仍然確有錯誤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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