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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申請時效

法律2.85W
刑事抗訴申請時效
刑事抗訴的時效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爲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爲。抗訴通常分爲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後者也叫再審程序的抗訴。《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刑訴》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一項: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以,如果你是一審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否則經過10日開始判決開始執行,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於司法判決不服的或者認定法律適用有錯誤的情況下,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抗訴,但必須按照司法機關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也可以請求辯護律師對相關事項進行認定後來進行合法的辦理,避免出現違反程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