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47交通肇事罪逃逸自首的認定

法律2.73W
47交通肇事罪逃逸自首的認定
47交通肇事罪逃逸自首的認定
(一)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二)逃逸人委託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三)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