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和聯繫?
涉嫌搶劫罪與搶劫罪之間的聯繫
1、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別(1)《兩搶解釋》第9條規定,綁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其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
第一,主觀方面不盡相同。搶劫罪中,行爲人一般出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實施搶劫行爲綁架罪中,行爲人既可能爲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行爲,也可能出於其他非經濟目的實施綁架行爲。
第二,行爲手段不盡相同。搶劫罪表現爲行爲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爲行爲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
(2)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兩罪的主觀目的不同,則兩罪容易區分在犯罪目的上都是出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情況,如何區分兩罪。此時,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區分兩罪:
在一般情況下,搶劫罪涉及兩方當事人(搶劫的人和被搶的人),綁架罪渉及三方當事(綁匪、人質和交付財物的第三人)。搶劫罪是直接逼使被綁架人交付財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財物綁架罪只能是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勤索財物。行爲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離開日常生活處所後,仍然向該被害人本人勒索財物的,只能認定爲搶罪,不應認定爲綁架罪。
如果暴力的對象與交付財物的人不是同一人時,從以下兩個方面區分兩罪
第一,搶劫罪一般具有兩個當場,而綁架罪蕕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因此,當場對甲使用暴力,讓在場的乙當場交付財物的,則是綁架罪。
第二,交付財物的人是否知道人質被綁架的事實。綁架罪的完整定義應爲: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爲。因此,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人質被綁架的事實(如人質隱瞞了自己被綁架的事實,而是對第三人說是自已有其他的事實需要急用錢),則不構成綁架罪,而是搶劫罪。
2.搶劫罪與敲詐勤索罪的區別相同點:都是以不法所有爲目的,都可以使用威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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