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錯誤
法律2.77W
法院裁定移送管轄錯誤的還能上訴嗎?
第一,在被告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下,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時,應當允許原告提出管轄權異議。首先《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的提起主體是“當事人”應當包括原告。其次,在被告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下,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理”的兩便原則。 第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移送管轄的法條並沒有規定原告對法院移送管轄裁定不能提出上訴。 第三,從法理角度看,管轄權異議雖然只是一個程序問題,但它實際上是案件審理的前置性程序,直接制約着案件能否儘快進入實體審理。法院移送管轄有可能出錯,賦予原告上訴權,由二審法院對管轄權問題重新審查,有助於發現一審管轄錯誤,糾正錯誤管轄,同時有助於法院依法審理和當事人權利的正確行使。《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賦予被告享有管轄權異議上訴的權利,按照訴辯雙方地位平等原則,同樣應當賦予原告享有對案件管轄的異議、上訴權,合理保護原告的訴訟權利,維護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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