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一天緩刑抵兩天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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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一天緩刑折抵兩天是否合法
羈押一天緩刑折抵兩天是不合法的,因爲在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的規定了羈押,它是不需要折抵緩刑的,而緩刑的話它是一種考察期限,在考察期限屆滿之後就不需要再進行刑法的執行了,應當從判決確認的那天開始計算緩刑的時間。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羈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緩刑日期問題的覆函》
自治區進階人民法院:
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號函已收閱。關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在判決前的羈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緩刑日期的問題,我院1956年9月26日法研字第9664號關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管制前羈押日數如何折抵問題的批覆曾經作過解答,即:“緩刑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考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限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緩刑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因此,不必把判決前的羈押日數折抵緩刑日期。”這個批覆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區進階人民法院,請你院仍按此批覆轉告有關的人民法院。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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