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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神損害的概念

法律3.2W
民法精神損害的概念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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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近親屬的概念

民法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爲,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爲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種方式:
1、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如委託律師代理參加訴訟就屬於委託代理。
2、法定代理,是指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