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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指定辯護律師的案件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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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指定辯護律師的案件範圍有哪些
可以指定辯護律師的案件範圍有哪些
可以指定辯護律師的案件範圍有哪些?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爲經濟困難或者其它原因無力聘請辯護人的,可以由司法機關代爲指定辯護人。指定辯護人一般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案件的複雜程度;二是案件的嚴重程度;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的能力。
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於審判階段,被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律師,而且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它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公訴人出庭的案件爲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目的在於增強被告人的辯護能力,使之能與控訴方平等對抗。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由於這些被告人受生理障礙或者年齡的限制,難以充分行使辯護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對其進行特殊保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這主要是由於死刑是剝奪人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因此對死刑應當採取極爲慎重的態度。爲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對於保證不錯殺無辜,保護公民的正當生命權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