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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腦傷殘鑑定時間

法律1.73W
大腦傷殘鑑定時間
傷殘鑑定時間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中,凡因意外傷害涉及傷殘鑑定的,大都描述爲:被保險人殘疾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並據此給付保險金。因此,傷殘鑑定的時效必須等到“治療結束”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後,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於穩定狀態,此時傷殘鑑定結論纔是比較準確的。如果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180日內治療結束了,且構成了殘疾,保險人直接按照殘疾程度對應的比例給付保險金而不需要進行傷殘鑑定。如果180日內治療未結束,被保險人要想得到殘疾保險金,就需要在意外傷害後的第180日到經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傷殘鑑定。我國就人體損傷程度的鑑定已經出臺了相關規定: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爲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複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這就是傷殘鑑定時間的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