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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執行期限錯誤被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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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執行期限錯誤被確認違法
行政拘留執行期限


    行政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屬於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對行政拘留的立法自然應慎之又慎。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一項違法行爲裁決行政拘留最長期限不超過15日的規定,是維持了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對於多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合併執行拘留的最長期限,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草案曾規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但當時有意見認爲,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不同於犯罪,對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是以教育爲主的警示性處罰,並非時間越長效果越好,且執行行政拘留的成本高於其他處罰種類。所以,建議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宜過長。


    經過大家討論,決定透過立法嚴加限制對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期限,將合併執行期限的上限縮短爲20天,這也與刑法數罪併罰制度中“有期徒刑合併執行”的原則相吻合。最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確立了“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行政拘留非常的嚴厲。對行政拘留作出規定是非常慎重的一件事情,拘留時長也是經過了嚴格的考量。而且,因爲行政拘留是會被留下案底的,一旦違反行政法律規定,就可能被行政拘留,所以,不能抱有僥倖心理,一定要慎重對待,以免留下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