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未在答辯期限內提出
被告超過答辯期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有效嗎?怎麼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被告超過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視爲受訴法院有管轄權,法院將不再對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
不過,如果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未能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允許當事人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申請順延期間,以保障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爲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爲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綜上所述,關於管轄權異議後能答辯嗎,我們要注意,一般情況下,答辯期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間是重合的,因此,如果我們提出管轄權異議,是不可以進行答辯的,另外,對於管轄權異議,我們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是要在期限之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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