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糾紛仲裁流程
法律1.62W
合同有糾紛仲裁流程
按照法定程序。仲裁流程大致如下:
一、受理
1、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爲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2、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後,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爲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託權限的授權委託書等有關材料;
(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3、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組庭
1、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
2、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三、開庭審理
1、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爲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後意見的權利。
(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
2、當事人申請仲裁後,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
3、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鑑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
四、裁決
1、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佈閉庭後,應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2、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
(2)在收到裁決書後的三十日內,當事人有權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申請仲裁庭補正。
3、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後,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
五、救濟途徑
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庭作出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庭作出的非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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