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先行支付的難點
單位先行賠付工傷待遇有哪些
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出差伙食補助標準×70%(社保支付)。交通費:按實際發生(社保支付)。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停工留薪期(以勞動局鑑定爲準)(單位支付)。護理費:住院天數×當地護工標準(單位支付)。
所謂先行賠付,就是當經營者不在的時候,消費者可以向市場主辦單位提出賠償,然後再由市場主辦單位對經營者進行追償。只要消費者的理由是正當而且充分的,市場主辦單位就應站在消費者一邊——即使經營者在的時候,但如果不能實現賠償的話,市場主辦單位應該想盡各種辦法,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實在不賠償的時候,主辦單位有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滿足消費者的索賠要求。也就是說,消費者在無法獲得應承擔實體義務的經營者賠償時,可以向一個相關第三人索賠,再由該第三人嚮應承擔實體義務的經營者追償的一種售後服務體系。
有充分證據證明,並經人社局確認,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不賠付的,可以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先行支付。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2〕11號
第七十五條按照《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社部令15號),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申請先行支付,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工傷保險實繳清單或還欠協議;
(二)認定工傷決定書;
(三)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傷待遇,工傷職工或近親屬申請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
(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證明材料;
(三)認定工傷決定書;
(四)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七十六條按照《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涉及第三人責任申請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業務部門審覈以下資料:
(一)認定工傷決定書;
(二)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等材料;
(四)對肇事逃逸、暴力傷害等無法確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
(五)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證明材料;
(六)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先行支付的情況材料;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對於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是要求公司賠償的一種方式,需要有受傷者方面提出書面申請資料,一般會有公司不想負責的情況而導致不想賠償,但也會有負責的一些公司,會按照規定進行先行賠付,但它也只滿足一些醫療費等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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