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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是自訴案件

法律1.6W
侮辱罪是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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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是刑事自訴案件

侮辱罪是刑事自訴案件,我們國家刑法當中246條規定,等這類類型的犯罪的話,是破壞到他人的聲譽,並且情節非常的嚴重,但是跟一般普通的犯罪,也就是它是自訴類型的案件,通常都是經過告訴纔會處理的。侮辱罪是我國《刑法》中所列明的一種罪行,根據《刑法》的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透過使用暴力或者其他的方法,公然的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聲譽,且情節嚴重的行爲。

但是他和刑法中的其他一般性犯罪不同,刑法中的犯罪多位公訴罪行,但是侮辱罪在一般情況下屬於告訴才處理的一種,即自訴罪,除非是對國家和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的除外。因此,侮辱罪的訴求需要當事人書寫訴狀到法庭進行起訴。

根據司法解釋,侮辱罪在客觀層面是被告透過使用暴力或者其他的方式,公然地敗壞他們的聲譽,貶損他人的人格;

其主觀上爲故意,且只能爲故意,即行爲人在明知道自己的侮辱行爲可能帶給他人聲譽以及人格精神上帶來危害,希望這種事情發生或者放任此結果的發生。由於刑法涉及到國家的強制力的範疇,一般情形下,按照侵權法進行民事上的處理,唯有情節極其嚴重時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