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財產分割糾紛的管轄
家庭共有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7條第二款規定:“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以及《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離婚案件中,照顧婦女、照顧無過錯方、照顧生活困難的一方是處理家庭共同財產的重要原則。本案中,被告作爲一名女性,自結婚後一直上班工作,下班後在家中料理家務、爲原告洗衣做飯,孝敬父母,全力支援原告,在結婚的_______年來,爲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被告雖堅決不同離婚,但法庭假如判決離婚,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由於被告沒有任何技能,沒有任何經濟來源,沒有住房。離婚後將會面臨巨大的生存壓力,況且根據今天法庭調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爲原告的喜新厭舊的不道德行爲所引起的,原告對此負有重大過錯。法庭在處理家庭共同財產時,應依法給予被告充分的照顧。
綜上所述,從爲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不服一審判決離婚訴訟的被告或原告代理人一般會陳述離婚案代理詞,表明爲何堅持上訴。上述案例被告爲不同意離婚,透過原被告雙方日常生活感情、生育問題、購買房產等方面說明他們之間是有婚姻感情的,無需離婚。關於財產問題,代理人表示被告屬於無過錯方,不應少分或不分得財產。若有離婚訴訟問題可找律師365的律師作爲代理律師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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