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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合同留置擔保

法律2.72W
貨運合同留置擔保
留置擔保合同
1、留置物與債權相當。

合同中應明確留置與債權相當數額的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所謂相當,就是與債權份額差不多的財產,不能超過債權很多。但對於不能分割的整體物,則即使相差很大,也可以留置。運輸合同中也是這樣,一批貨物可能價值百萬元,而運輸費用可能就是幾千元。因此,要留置貨物支付運費的擔保,如果是可分物的話,則應留置與運費相當部分的財產;如果是不可分物,可以整體留置,也可能要求收貨人提供其他擔保。收貨人提供其他擔保後,運輸企業應當辦理交付手續,不應再留置貨物。

2、留置擔保的範圍有限制。

留置擔保範圍主要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實現留置權的費用。合同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其他責任範圍。

3、留置權消滅條件。

留置權消滅主要與債權相關,債權消滅,則留置權消滅。例如,債務人按期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就不存在再留置加工物、運輸物和保管的物的問題。同時如果債務人另行提供其他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留置權也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