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庭審發問技巧
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
(一)料定必辯, 先發制人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 有些辯護觀點是能夠預料的, 如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證據, 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處罰的情節, 這些往往都是辯護方必須要辯護的。如果公訴人只注重指控被告人而忽略這些情節, 那麼在法庭辯論上就會處於被動地位。因此, 在公訴人發言時,料定必辯的情節, 就應率先把有關問題講出來, 而且要講的拒理以事, 無懈可擊, 從而使辯護方自動放棄某些辯護觀點, 這樣不僅爲自己以後的辯論掃清障礙, 鋪平道路, 而且對從輕、減輕情節的肯定, 也顯示了公訴人的公正。在運用這一方式進行辯論時, 必須注意三點:
1、對於那些證據不足, 似是而非的東西不能“曝光” , 這樣會給對方反駁提供“炮彈”;
2、對於那些難以定論的學術問題和難以肯定的分歧意見, 不可首次“亮相”,以免被對方抓住靶子;
3、對於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肯定,不能在公訴意見一開始就用,只能在中間或結尾處用, 而且不能論述, 僅僅提到、點到即可。否則, 就容易將公訴人演變成了辯護人。
(二)狡猾辯護, 迂迴答辯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 辯護人常常根據一些表面現象或一些似是而非的事實,提出對被告人從輕的辯解, 這就是狡猾式辯護。這種辯護在法庭上往往起着混淆是非的作用。針對這種情況, 公訴人可採用迂迴答辯的方式。所謂迂迴答辯, 就是針對辯護人提出的觀點, 暫時避開與其正面交鋒,而且透過訊問被告人, 提請法庭出示有關證據等方式, 先擺出證明自己觀點的證據, 然後轉遷爲直, 作出自己的結論而否定對方的觀點。這是運用遷回論述, 辯服對方的一種技巧, 是對付狡猾式辯護效果較好的一種辯論方法。
(三)抓住矛盾, 立即反駁
在法庭辯論中, 辯護人有時爲了強化自己的觀點, 往往會顧及問題的這一面, 而忽視問題的另一面, 提出的觀點前後矛盾, 不能自圓其說。在辯論時, 如發現辯護人的觀點自相矛盾, 應立即進行反駁, 就會使辯護人的辯護無立足之地。在運用這一方式進行反駁時, 必須注意兩點:
1、指出辯護人觀點上的自相矛盾, 予以暴露即可。
2、語言要簡短有力, 不能累贅。
(四)諸多觀點, 重點答辯
刑事訴訟活動當中的法庭辯論是必不可少的一個步驟,辯護人可以反駁公訴方的一些辯護意見,可是,辯護詞和法庭辯論之間其實也沒有必然的聯繫。因爲辯護人也不可能當庭寫辯護詞,所有當庭發表的這些辯護意見也都必須有法可依,法庭的辯護意見和書面辯護詞都需要有確切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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